东常发〔2022〕7号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规程
时间:2023-06-29 17:59 来源: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1122次

东常发〔2022〕7号 

关于印发《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

建议办理督办工作规程》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开发区管委会各产业办公室,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督办工作规程》已经东西湖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

2022年6月9日


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督办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议案和建议)的权利,做好交办、承办和监督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按照议案和建议的内容,分别交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议案和建议按照内容确定具体主办、会办单位并交其办理。

第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办理程序,确保办理质量。

第四条  承办单位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完成后,依法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制定议案办理方案,并将办理方案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议案办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办议案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议案办理的目标和具体措施;

(三)议案办理的时限;

(四)对需要跨年度办理的议案,应当有分年度办理计划;

(五)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议案办理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承办单位办理议案时,应当向提出议案的代表通报议案办理情况,听取意见。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将议案的办理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议案办理情况向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对跨年度办理的议案,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八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交办机关应当在大会会议期间或者自闭会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交办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次日起五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九条  建议涉及的问题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由交办机关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主办单位负责办理工作,会办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责,配合主办单位的建议办理工作。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由交办机关决定。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者本单位无力承办的,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次日起十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或者自行转办。交办机关对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建议,应当在五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其办理。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时,应当采取座谈、走访、邀请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定期通报办理情况,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一般应当从交办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答复的,应当书面报告交办单位,并向有关代表说明情况,但是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及时办理的代表建议,交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理期限,承办单位应当按期答复代表。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应当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对所提建议已经解决或者部分解决的,明确答复代表;

(二)对所提建议已经制定办理计划的,先将计划内容答复代表,该建议事项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

(三)所提建议因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解决的,在答复时作出明确的说明。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办理内容相应作出调整的,调整的内容和办理时间应当向有关代表作出明确的说明。

第十四条  代表建议办理结果应进行分类。全部办理完成或基本完成的评定为A类;在一年内可以办理完成,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办结的评定为B类。受当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评定为C类;不具备办理条件、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的评定为D类。代表建议的C类办理结果在代表建议办理总数中的比例不得高于20%。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印发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体代表。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提出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每位代表;对于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可以合并办理,分别答复每位代表。建议由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会同办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主办单位提供办理意见,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建议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代表在收到承办单位的书面答复后,应当填写《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见面征询意见表》(以下简称“征询意见表”),承办单位应将书面答复及征询意见表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向代表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代表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不满意的,交办单位应当将代表的意见或要求交承办单位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根据议案和建议办理进度开展督办。原则上,每年区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的第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最迟不超过第二次会议)专项听取承办单位议案办理方案的报告,办理方案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之前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办理过程中,不定期开展视察检查活动,对议案办理进度进行督办。第四季度听取和审议议案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并开展满意度测评。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遴选部分建议由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领衔督办。承办单位可以请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对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或者听取工作汇报;也可以请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检查。

第十九条  代表可以按有关规定采取询问、质询或者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对代表议案与建议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组织代表视察、评议、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要求承办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承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承办单位不重视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无领导分管、无专人负责的;

(二)承办单位对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敷衍塞责、相互推诿、逾期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承办单位贻误议案、建议办理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承办单位对提出议案和建议的代表进行刁难、无理指责和打击报复的;

(五)承办单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第二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本区各方面工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参照本规程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及相关未尽事宜,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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