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铭玉

副主任委员:贺超

委   员(按姓名笔画排列):

王曼  李可 张旭妍  林峋  唐宏霞       

监司委工作人员  杨博

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年9月29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7年2月20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发挥法制委员会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制委员会是区人大民代表大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受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领导。

第三条  法制委员会的工作,必须以宪法、法律、法规为准则,其委员应努力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推进我区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第四条 法制委员会的工作范围是联系、研究和办理人大工作中有关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民政、政府法制、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残联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法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常委会拟听取和审议的有关审判、检察、公安、司法、民政等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前收集意见,提出建议,为常委会审议提供依据,并受常委会委托,对有关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书和督办函等跟踪督促检查;

(二)根据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的安排,拟定执法检查方案,负责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并在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受常委会委托,对执法检查报告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对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书面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经分管主任同意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四)加强与对口联系单位的联系,相互交流重要情况、信息和意见,了解、掌握对口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执法情况;

(五)督促办理涉及法制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及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加强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并邀请其参加调查、检查等工作;

(七)研究处理涉及有关对口联系单位的来信来访;

(八)办理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分管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联系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开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 法制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区人大代表,由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主持法制委员会日常工作,专委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汇报工作。

第七条  专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认为必要,可邀请“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区人大代表参加。

专委会会议研究下列事项:

(一)讨论通过年度工作要点安排及总结;

(二)有关执法检查、评议和司法监督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其他有关本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在每次会前,将拟讨论的主要议题的文字材料送专委会组成人员研究。

第八条  法制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议事制度,过半数成员出席方能举行。在审议、讨论有关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议决事项,须经专委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法制委员会在工作中应积极与常委会各专委、工作机构沟通情况,加强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兄弟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内务司法工委的信息交流。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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