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湖区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管理办法(送审稿)主任会议印发
时间:2021-09-26 14:00 来源: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1082次

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

第九十七次主任会议文件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

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审议稿)

(2021年9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管理,促进系统更好发挥作用,有效服务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审计监督等职责,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指依托武汉市电子政务专网,在收集分析预算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数据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以依法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等职能为目的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 系统管理

第三条 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财经委)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存放的设备进行维护,及时解决设备及网络故障,定期对设备进行例行保养和检修。

受区人大常委会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系统的运行维护。

第四条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统计、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以下简称数据报送单位)按照区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要求,将配合做好预算联网监督工作纳入常规工作范畴,制定相关制度,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真实、完整、规范、准确传输数据。与上级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口径、内容的衔接,确保市、区人大预算联网监督有关数据的一致性。

第五条  区人大财经委建立数据传输、信息推送、网络维护等与系统基础性工作相关问题的信息通报机制,定期对数据报送部门支持配合预算联网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条  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各数据报送部门要结合信息公开的要求,主动过滤涉密信息。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大财经委工作人员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访问系统。

因工作需要,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经区人大财经委负责人同意,可以临时访问系统。(以上访问系统人员简称访问人员)

访问人员用户名及密码由区人大财经委指定专人管理,不得借他人使用,防止遗失或被盗用。

第八条  访问人员登陆使用系统期间,区人大财经委安排工作人员值守,做好访问系统的登记备案,并告知访问人员保密要求。

访问人员使用系统所取得的各种信息,仅限于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使用。未经区人大财经委同意,不得擅自带离预算联网监督中心,或者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访问人员使用系统需要提供协助的,区人大财经委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必要帮助;涉及问题需要部门协助或解答的,可以由区人大财经委工作人员联系相关部门,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三章 系统应用

第九条  按照“基础在联,关键在用”的原则,区人大财经委不断开发系统的查询、分析、审查、预警和服务等功能,通过系统提供服务性应用。

第十条  区人大财经委按照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领导交办、常委会工作要点相关要求,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法定职能、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区人大代表履行职务时,通过系统有针对性地提供财政、税收、审计、社保基金、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及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区人大财经委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数据资料及相关服务:

(一)每季度对预算联网监督数据进行分析,结合线下调研,提出调研报告,反映财政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工作)委员会;

(二)积极拓展预算联网监督范围,有针对性收集财政、税收、审计、社保基金、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数据信息,并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三)根据区人大代表反映和关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查询数据,分析提炼数据,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

(四)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服务性应用。

第四章 意见办理和问题处理

第十二条  运用系统开展审查监督发现的风险点或者有关访问人员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区人大财经委应当认真研究、整理核实,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内部处理的,按照人大工作程序处理;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属于相关部门职责的,按程序转部门办理或处理;意见或问题不准确的,应当向有关访问人员解释说明。

第十三  有关部门收到相关意见或问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或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函复区人大财经委。

短期内难以办理的意见或整改的问题,应当在5日内向区人大常委会说明原因和办理时限,并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和答复,一般不得迟于自收到相关问题之日起之后的30日。

第十四条  区人大财经委收到有关部门函复的意见办理或者问题处理情况后,应当认真审核分析。意见办理或者问题处理不妥当的,应当交部门进一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进一步处理意见后的30日内,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并函复区人大财经委。

区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或者反映的问题的办理处理情况,经审核确实得到妥善处理的,由区人大财经委在收到部门函复后的10日内,向反映问题的区人大代表反馈。

第十五条  访问人员使用系统发现预算编制、执行等方面重大问题的,区人大财经委应及时编写专报,报常委会有关领导。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区人大财经委可组织专题调查,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调查情况,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六条  区人大财经委应当加强与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督促部门及时、认真办理有关意见,处理有关问题。

区人大财经委应当定期汇总有关部门意见办理或者问题处理情况,并向区直部门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区人大财经委应当主动接受市人大的指导,积极参加省、市人大组织的有关预算联网监督工作的培训,加强与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各街道、产业办的联系、沟通,积极搜集关于区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系统功能、优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系统功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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