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17-02-28 15:20 来源: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1578次

(2012年1月13日东西湖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2月28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应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人民的意志,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按照平等原则议事,参会人员都有发言权,表决一人一票,每一票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集体行使职权,未经集体讨论,不得作出决定;在决定问题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经表决作出决定。

 

第二章  常委会主任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区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专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和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七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临时召集。

第八条  主任会议须有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主任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  主任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可通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日期,决定会议议程,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讨论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

(二)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审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大专委会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审议、提交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审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决定不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向提案人说明原因。

(五)对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同意终止审议。

(六)讨论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区人民政府关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的建议。

(七)通过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

(八)决定个别调整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

(九)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要点确定的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

(十)决定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的处理方式。

(十一)决定常委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通过执法检查方案,决定执法检查组成员名单。

(十二)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

(十三)决定对专项工作报告机关开展工作评议。

(十四)审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书面提出的对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受质询机关答复的时间和答复的方式。

(十五)审查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六)提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人选,提请常委会会议审定。

(十七)讨论通过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和工作报告草案稿,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八)讨论通过筹备区人民代表大会和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九)检查、督促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二十)对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命令和决定提出审查意见,建议其自行改正,或提请常委会会议审查决定。

(二十一)听取区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与工作机构负责人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安排、协调、检查和督促各委、办的重要工作。

(二十二)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汇报。听取专项工作汇报,由常委会办公室提前一周发出通知,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督促落实。汇报工作的机关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汇报,答复询问,听取意见。

(二十三)研究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讨论提请常委会审查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二十五)提出区人大专委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建议名单,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建议名单,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建议名单,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二十六)决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人选。

(二十七)讨论常委会及其机关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

(二十八)常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区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提出建议,经办公室综合后,提请常委会主任审定。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的准备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一般提前三天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常委会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负责。

 

第三章  常委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若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主持。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以前,由常委会办公室将会议通知、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文件、资料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等的程序依照监督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区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就有关会议议题作好会前调查。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以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形式进行。分组会议由全体会议主持人指定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区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与各工作机构负责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三)常委会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委员、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审议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常委会提出建议。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区人民政府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代表资格方面的议案;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的议案。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依照监督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人事任免的议案,由区人大对口联系的专委会或常委会对口联系的工委会同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对拟任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六条  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以前提出。

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提案人、案由、内容、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应附上与议案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议案被否决,常委会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不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如果提案人认为该议案应当继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提出议案。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制定地方性规定、办法、通告等重要议案,如常委会会议审议中有重大更改,由常委会办公室会同提案人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并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常委会可以在当次会议进行表决,也可以在下次或以后的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在审议议案过程中,如果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常委会主任或主任会议提出,可以暂不表决,交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报告,在下次或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五章  常委会会议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三十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专项工作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发言应围绕主题,畅所欲言。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专项工作报告时,采用电子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  表决议案和专项工作报告,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未获通过的议案或专项工作报告,由议案提出机关或报告机关提请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等文件,由常委会办公室分别通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并应当及时在《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和东西湖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六章  会议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调查、视察等形式督促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执行办理情况。听取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对有关决议、决定执行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整理后,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常委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8年2月12日东西湖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9日东西湖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7年4月28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7年2月28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会议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

(三)参加常委会闭会期间的有关活动;

(四)应邀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

(五)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加强学习,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依法行使职权所必备的人大工作业务知识及科学文化等知识,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致力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努力推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区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密切同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自觉接受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广泛听取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与要求,及时向常委会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当其他工作及社会活动与常委会的活动时间相冲突时,一般要服从常委会的安排。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一般不得请假。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主任或者协助主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召集人请假。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其他工作,优先保证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予以通报或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其作出检查。常委会组成人员连续三次未经请假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无生病等特殊原因连续一年以上不出席会议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以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认真阅读提前印发的会议文件,围绕常委会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发言的准备。

第十条  在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规则及有关程序规定,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自已的观点,参加对议案、决定的表决,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保持清正廉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严守国家秘密。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宪法宣誓实施方案

(2016年3月1日东西湖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组织实施好宪法宣誓制度,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宣誓仪式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员须用普通话诵读誓词,着装整洁、得体。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持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由领誓人报宣誓人,宣誓人同时各自报自己姓名。

宣誓仪式进行时,相关与会人员见证宣誓。

  四、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分别单独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主席团一名常务主席主持。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主持。

  五、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可以按职务分类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主席团一名常务主席主持。集体宣誓时,由主席团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六、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推选的区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代理区长、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从已担任副职的人员中产生且已经宣誓过的,不再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主持。

  七、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根据情况,单独或者集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主持。集体宣誓时,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八、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委派员见证宣誓。

  九、宣誓仪式一般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当即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30日内进行。

  十、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组织的宣誓活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向社会公开报道。

  十一、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可以参照本实施方案进行。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十二、本方案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2016年3月25日东西湖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区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东西湖区委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推进依法治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四)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和年度计划、预算的部分调整;

(五)区本级财政决算;

(六)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七)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征求区人大常委会意见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本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划分、变更;

(二)区人民政府工作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及重大调整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   

(四)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的实施情况及线内生态底线区的调整;

(五)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情况;

(六)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七)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区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九)区本级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民生工程等;

(十)区人民政府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十一)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区环境、资源以及历史文物古迹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十二)本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基金或者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十三)大型国际、国内活动的申办和筹备情况;

(十四)缔结或者注销与国内外市(区、县)的友好城市关系情况;

(十五)区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推进公正司法情况;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下列组织和人员可以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

(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各专委会),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

(三)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

(四)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主任会议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大各专委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委会审议、提出报告,也可以先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委会审议、提出报告,也可以先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八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的形式提出。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必要时可以提供文字、视听等形式的参阅资料。

需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的,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当草拟决议、决定草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根据需要,提议案人或者报告人也可以提供有关决议、决定的文本草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第九条  拟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建议议题,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年度重大事项议题计划需要作个别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未列入年度议题计划的重大事项,需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送达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议案或者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视察或者调查,也可以要求有关专委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论证。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过程中,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听取公众意见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

调查研究或者听证、论证结束后应当提出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由提出议案或者报告的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作出说明或者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议案联名人推举其中一人向会议作出说明。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通过后,应当通过常委会公报、新闻媒体、东西湖人大网、微信平台等途径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本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决定生效后一年内或者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不作出决议、决定的,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闭会后七日内将审议意见转送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相关规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区人大有关专委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根据检查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对依法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对有关重大事项不报告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对决议、决定不执行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提高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办法

(2015年3月30日东西湖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2月28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是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基本形式。为提高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议题确定

一、确定常委会会议议题,应本着“抓重点,议大事”的原则,围绕我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我区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确定会议议题的程序。年初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各专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各工委)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议题,办公室汇总整理,提出全年会议议题安排,经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常委会会议的议题,一般按工作要求的安排进行,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遇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后进行调整。

 

会前调研

三、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组织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有关专家成立调查组,深入有关街道、区直部门、开发区产业建设管理办公室、企业和社区,采取听、看、查、访等形式,对议题进行广泛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活动,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要认真审阅会议材料,拟出发言提纲,做好会议审议的准备工作。

 

会议审议

五、专项工作报告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负责人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报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报告的,议题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认真听取意见,解答或说明会议提出的问题。

六、常委会会议审议实行中心发言人制度。对每个议题明确一名会前参加调查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中心发言人,其他组成人员作补充发言。列席人员和旁听公民可以在会议上围绕审议议题进行询问。

七、常委会会议后,由常委会办公室会同区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记录,归纳整理,对审议意见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主要领导审阅后,以常委会办公室文件的形式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办理反馈

八、“一府两院”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工作,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委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进行督办。

九、承办单位接到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写出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办理情况报告,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十、每年年底或次年初,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年度审议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进行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报告未获得通过的,由“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报告,并再次进行票决。报告仍未获得通过的,区人大常委会将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必要时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十一、常委会审议票决结果于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在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布。

 

其他事项

十二、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十三、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

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办法

(2009年6月29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2月28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规范和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检查,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各专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于每年的第四季度,根据监督法第九条的规定,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室综合后,拟订计划草案,并在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方面意见后,于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提请主任会议通过。

常委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的个别调整,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四条  执法检查的法律法规按以下情形确定:

(一)在实施中存在问题和困难较多的;

(二)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涉及重要的新制度需要加大宣传的;

(三)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争议较大的;

(四)其他需要开展执法检查的。

第五条  执法检查的重点是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

第六条  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由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一个或几个)组织实施。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通过前期调研,加强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协调,为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提供基础资料,明确执法检查的重点,并起草执法检查方案,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执法检查方案应包括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方式、时间、检查步骤、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执法检查组成员建议名单,提请主任会议通过。

执法检查组成员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组长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检查组可分为若干检查小组,并配备工作人员。

第八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要根据常委会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向执法检查组如实汇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第九条  执法检查组要轻车简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调查、实地考察、设立专线电话以及查阅有关材料等方式进行。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十条  执法检查要讲求效能,每年度的执法检查工作一般应于本年度的第四季度前完成。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十五日,执法检查组应按照监督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检查报告,提交主任会议讨论研究。

第十二条  对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将主任会议研究通过的常委会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监督法及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执法情况实施跟踪检查,跟踪检查的情况要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常委会会议提出报告。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

对于执法检查中收到的来信,一般由常委会办公室按照信访程序统一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应在三十日内向主任会议报告。对重大涉嫌违法问题或者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由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建议主任会议听取汇报,责成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工作的如下事项应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1)执法检查计划;

(2)执法检查报告;

(3)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4)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2007年4月28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的《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对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的规定

(2009年8月7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7年2月28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中规定需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应对,及时处理,将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减到最低。区政府应在事件发生的五日内向常委会主任会议通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区政府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该次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即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等;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所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本次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四)对本次事件的认识及今后工作中需要改进之处。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报告后,应对该报告进行审议,必要时以审议意见书、督办函等形式对我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提出整改工作意见。

第六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对区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审议监督的暂行办法

2006年7月25日东西湖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28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4月28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7年2月28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议监督,规范投资行为,确保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效益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 对区政府使用或部分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使用预算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债务资金等重点建设项目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  由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立项,单项投资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和还建房、廉租房等项目,列为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区人大常委会重点监督范围。

第四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纳入年度预算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计划,提出可行性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决定。

第五条  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必要时可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六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应当采取规范的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包括:

(一)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调查分析资料、统计数据、可行性说明;

(四)措施和建议;

(五)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议题计划的区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有关材料,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15日报送。区人大常委会自接受材料之日起,对需要作出决定、决议的区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一般在2个月内作出,如遇紧急情况或特别重大事项需及时审议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审议。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区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区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项目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八条  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区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如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追加建设资金,追加额在15%以上的,要报经区人大常委会审定。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未能获得通过的重点建设项目,区政府可以作出说明,再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两次审议而未能获得通过的项目,在年内一般不得再次提请审议。

第十条  经审议通过的区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投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区财政(国资)部门负责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查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发改部门负责投资立项与计划审批下达;凡未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查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发改部门不得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区审计局应依法对区政府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  区政府对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二)配套资金不到位;

(三)工期延误;

(四)发现重大违纪问题;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区政府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适时组织区人大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区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视察和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擅自作出的决定,予以撤销:

(一)不按规定提请审议重点建设项目的;

(二)不按规定提请审议即组织实施的;

(三)不按期限报告执行情况的;

(四)不执行决定、决议,以及审议意见的;

(五)提交审议的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情况不真实的。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有关机关、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责成书面检查;

(三)依法决定撤销职务。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人民群众投诉和区人大代表建议、举报区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督促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作出相应决定。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

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

2008年3月5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28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7年2月28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发挥预算在促进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预算的审查与监督。

第三条  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承担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以及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承办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通报和备案的预算方面的相关事项。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具体组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求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第六条  各预算部门、单位都要编制预算,做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部门预算实行零基预算,采用科学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细化预算,所有的预算收入应当遵循类、款、项、目四级科目编制,所有的预算支出应当遵循功能分类按职能、经济分类按用途的原则编制;综合预算,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

第七条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部门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区级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

 

第三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八条  预算审查包括区人大常委会的初步审查和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

初步审查的原则是真实、合法、效益、具有预测性;审查的重点是预算收支总量、平衡状态、财政收支政策的运用和主要资金使用方向。

第九条  初步审查的程序:

(一)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委通报预算编制情况,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财经委提交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

(二)财经委在听取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调研,对预算中涉及专业性问题可以组织专题论证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论证。

(三)财经委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或其授权的主任会议报告。

(四)财经委应按区人大常委会或其授权的主任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形成初审意见书,并将初审意见书送达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认真研究初审意见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或其授权的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条  提交初步审查的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国家、省、市规定应当编制的各项预算收支表及说明;

(三)区级主要部门预算收支表及说明;

(四)若干重大项目表及说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预算管理和监督职责,依法强化对本级财政收支中重要事项的预算管理,依法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本级预算的顺利执行。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月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有关预算收支情况的报表,按季度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对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或专项检查,并组织区人大代表共同参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协助与配合,如实报告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的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组织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预算批复和资金拨付的情况;

(四)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五)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大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六)预备费和上年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收付情况;

(八)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和特定问题。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第五章  预算的调整

第十七条  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确需调整使用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部门预算中的科目调整,其调整未使部门资金总额超过原批准的本部门预算总额的,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财经委备案。

(二)部门预算中的科目调整,其调整使部门资金总额超过原批准的本部门预算总额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资金调整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区人民政府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后,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预算超收收入应当用于保证法定支出、重点支出和其他必要的支出。需要动用预算超收收入追加预算支出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应当报经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提交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财经委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初步审查结果报告。

 

第六章  决算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部门决算的基础上编制区级决算草案,区级决算草案应当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财经委提交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财经委应当结合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及有关调查情况,对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初步审查结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照上年决算数、本年预算数、本年调整数、本年执行数和本年决算数分别列出。预算调整、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情况应当在决算草案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正常开展所必须的人员和经费。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强化审计监督,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依法对区级预算执行、部门决算、政府采购等情况,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及审计处理结果报告,并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审计工作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有关部门和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部门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经批准的预算的;或不如实按照规定编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的;或有其他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由区人大常委会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造成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损失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相关责任人员的职务或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3月5日起施行。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审计查出问题

整改和处理情况审议监督的暂行办法

(2007年4月28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2月28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区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和处理工作的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和处理工作情况实施依法监督,适时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重点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同步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应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抓好整改和处理工作。并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认真做好整改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区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或区财政局局长报告整改和处理情况;

(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在部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法规性质严重的问题,由区人民政府责成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和处理情况;

(三)区审计机关移送区监察机关查处的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线索,由区人民政府委派区监察机关负责人报告查处情况;

(四)区审计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涉嫌违法问题的查处情况,由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查处情况;   

(五)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被审计查出的问题,由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和处理情况。

第五条  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和处理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区人大财经委员会在跟踪调研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落实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

(二)审计查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责任人的责任和处理情况,结合整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

(四)尚未整改和处理的原因和责任;

(五)准备采取的主要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

(六)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有关方面应按下列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一)区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书面交办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

(二)区审计机关应在接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的十五日内通知被审计单位,并依法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决议或审议意见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审计查出的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区审计机关;

(三)区监察机关、有关司法机关应与区审计机关共同完善审计移送和联系制度。区审计机关应及时将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区监察机关、有关司法机关。区监察机关、有关司法机关应将审计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查处情况通报区审计机关;

(四)审计查出的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应在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整改报告15个工作日前,将审计整改报告和重点部门单位的整改报告送交区人大财经委员会征求意见。区人大财经委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10日前,将审计整改报告及重点部门单位的整改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特殊情况需推迟报告的,应征得区人大常委会的同意。审计整改报告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经区人大财经委员会审核后,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的整改和处理工作实施监督:

(一)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有关重大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进行审议,区政府以及重点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咨询;

(二)区人大财经委员会实施有关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和处理情况的检查或调查;

(三)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按工作联系范围参与对有关被审计单位审计查出的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的检查或调查;

(四)有关机关、单位及其负责人应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如实反映情况。

(五)对审计查出的共性问题或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专题询问等形式加强监督。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报告不满意的,可责成报告机关或部门限期整改,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拒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区人大常委会可责令其在三个月内改正并作出说明,必要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程序等其他监督程序,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加大审计整改报告信息公开力度。

审计整改报告及重点部门单位的整改报告、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满意度测评结果,应依法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5日内由区人民政府及部门单位和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专项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

(2009年6月29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8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和支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三条  本办法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内容为:区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法律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和执法的专项工作,包括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全面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区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区人大代表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区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第五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由区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收集,于上一年度的第四季度内提出建议议题,交由常委会办公室汇总提出计划方案。

    第六条  常委会办公室提出计划方案后,分别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征求意见后形成的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

第七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年度计划,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需要作个别调整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对相关的专项工作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和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四十日前,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将各方的意见汇总,以书面的形式交报告机关研究,报告机关应当在报告中对上述意见作出回应。

第十一条  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送交征求意见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报告机关,由报告机关对专项工作报告予以修改;确系不宜修改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专项工作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后,常委会办公室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连同会议通知一并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常委会可以根据会议议程,邀请有关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可以从每年在区人大会议中提出与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有关的议案或者建议的代表中选定,也可以从平时关心该领域工作或属于该领域专家的代表中选定,还可以从参加过专项调研、座谈会或者代表视察等活动的代表中选定。

第十四条  专项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涉及重大、综合事项的,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报告;涉及其他事项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报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院长、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报告;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作报告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报告。

为了便于常委会会议深入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有关部门可以主动或应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求,提供专项工作报告有关辅助材料,由常委会办公室作为参阅资料印发会议。常委会工作机构调研报告、代表视察报告等,可以作为会议参阅资料印发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全体会议后,常委会会议可以召开分组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讨论。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对审议意见的监督办理按照《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审议意见书、督办函、建议函的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

专项工作评议暂行办法

(2009年9月4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8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常委会监督工作整体水平,促进《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的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工作评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第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评议、实事求是、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确定专项工作评议的报告机关和专项工作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制定专项工作评议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专项工作评议分准备、调研、评议以及整改落实四个阶段进行。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成立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组成的评议工作组。

第八条  评议工作组可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资料、民意调查等形式,通过明查暗访,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

报告机关和各相关单位应当协助、配合评议工作,提供真实情况和有关资料。

第九条  报告机关应按照《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区人大常委会送交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送至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由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辖区代表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区级新闻媒体和东西湖人大网向社会公告,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评议工作组将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等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二条  报告机关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区人大有关专委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三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报告机关根据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再次修改后,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评议工作组应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召开主任会议讨论评议工作组调查报告。会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专项工作报告和调查报告印发给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评议工作组的区人大代表。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评议专项工作的程序为:

(一)听取报告机关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其负责人报告,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评议工作组的人大代表作评议发言;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评议工作组的人大代表对专项工作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

第十六条  对专项工作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级。满意票超过参加测评人数60%以上的为满意;不满意票率达到参加测评人数50%以上的为不满意;其他得票状况则为基本满意。测评结果在常委会会议上当场公布。

测评结果无法定出等级的,再次进行投票测评。

第十七条  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专项工作,报告机关应根据常委会评议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再次向常委会报告,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评议。评议仍不满意,常委会应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评议专项工作时, 报告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及时、如实整理评议意见。

 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形式送达报告机关,并报中共东西湖区委。被评议工作涉及到上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应将评议意见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整改意见的研究处理和督办程序按照《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审议意见书、督办函、建议函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和调查报告、评议意见及报告机关对评议意见的整改情况的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通过适当方式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题询问实施办法

(2017年4月1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更好地落实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的知情问政权,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的相关情况,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向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进行询问。专题询问是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法定方式。

前款所称被询问机关,包括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

第三条  专题询问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询问事项

第四条  专题询问事项结合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确定,主要为事关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全区上下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报告、开展视察和执法检查时,可以安排专题询问。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专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建议事项。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后,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除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事项外,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区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任会议拟定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的七日前,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临时询问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进行专题询问。

 

第三章  前期准备

第六条  专题询问工作由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区人大相关专委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承担制订方案等具体工作。

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包括:询问的目的、询问的事项、被询问人、主持人、时间、地点、出席(参加)人员、列席(旁听)人员、新闻报道等内容。

第七条  区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围绕专题询问事项,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情况,拟定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区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备案审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在视察或者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调研、座谈、接待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和媒体网络等收集的突出问题;

(四)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五)通过其他途径汇总的意见中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八条  专题询问事项确定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开展专题询问三十日前告知被询问机关。

临时决定专题询问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及时告知被询问机关。

第九条  被询问机关应当在开展专题询问七日前,将有关工作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被询问机关应当按时、如实、完整提供,但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章  组织开展

第十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会议上进行。

开展专题询问前,可以先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相关议题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专题询问所涉工作,被询问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邀请区“一府两院”主要或分管领导参加会议。

经主持人事先同意,被询问机关可以邀请与询问事项有关的人员到会,负责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

提出询问应当征得主持人同意。提出的问题应当紧扣询问事项,言简意赅,在被询问机关职责范围内。

被询问人应当如实、简洁、负责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沉默、拒绝、搪塞或者推脱,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

被询问人回答询问后,询问人和其他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会的区人大代表可以补充询问。

被询问人不能或者不宜当场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征得询问人同意后,会后三日内将书面答复报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实况,全程录像,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后期处理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由区人大相关专委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专题询问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交办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如有必要,由主任会议适时听取专题询问后续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有关机关提交的专题询问情况研究处理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表决未通过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决定交有关机关再次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区人大相关专委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对专题询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被询问机关在询问答复中提出的具体事项进行重点督办。

被询问机关对交办意见落实不力、工作不到位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依法采取其他监督方式督促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开展质询工作的暂行办法

(2009年8月7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条  质询案主要针对下列事项: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问题;

(二)违反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问题;

(三)行政、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失误问题;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枉法问题;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质询案的,质询案的内容应当属于受质询机关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质询案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由主任会议确定答复方式和时间后,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主任会议决定质询案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五条  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重新答复,并提交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六十日内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  质询案提案人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要求撤回质询案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撤回。撤回质询案的,提案人应当签名;未签名要求撤回质询案的提案人符合提出质询案法定人数的,该质询案仍然有效。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要求有关机关提供相关材料的,除涉及保密事项外,有关机关必须如实提供。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关于

实行审议意见书、督办函、建议函的规定

(2009年6月29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2月28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审议意见书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审议区“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前,应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认真学习与审议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知识,组织视察调研,深入实际,掌握情况。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区“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时,应结合视察和调研了解的情况,紧扣主题,认真审议,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按真实、全面、准确的要求,整理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条  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应在签发后的三日内由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办公室文件送报告机关。区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审议意见的具体督办工作。

第六条  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交办后,常委会可根据工作实际,约请报告机关负责人,了解办理情况。也可以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加强督办,推动审议意见的落实。

第七条  报告机关在收到常委会审议意见书后,应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研究处理。

报告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委会提出处理情况的报告,并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该报告提出意见。

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该报告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可以决定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提请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决议,交由报告机关执行,并在决议规定期限内报告执行情况;

(二)交由报告机关进一步研究后,就有关事项提出处理的补充报告;

(三)退由报告机关重新向常委会提出处理情况的报告。

补充报告、重新报告,应在六十日内提出。

第九条  对审议意见的办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常委会可以依法向报告机关提出询问、质询。

  第十条  常委会要把审议意见以及报告机关办理审议意见的情况,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报告机关认为常委会审议意见失当的,可以于收到审议意见书的十日内,向主任会议书面提出复议意见,陈述理由。主任会议研究后,将会议意见于会后三日内回复提出复议的报告机关。

 

第二章    督办函和建议函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督办函是指常委会在对区“一府两院”的有关工作开展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中,针对必须解决的某些或某个具体问题,向区“一府两院”发出的要求研究处理问题的函件。

本规定所指的建议函是指常委会在对区“一府两院”开展视察、执法检查或调查中,发出的要求区“一府两院”改进某些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函件。

第十三条  督办函、建议函由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拟订,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主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督办函和建议函发出后,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加强与办理机关和部门的联系,督促其认真落实。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督办函和建议函后,应于函件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回复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28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常委会审议意见书制度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09年4月28日东西湖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2月28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强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的,在本区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细则。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采取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被动审查为主。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区人民政府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报告(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通过的时间、文件号、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报送备案的时间等);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以及说明等有关材料(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法律政策依据、程序等)。

上述文件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分类、送审、归档等日常工作。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常委会办事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初审,并提出研究处理意见。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关机构的,由办公室牵头,召集其他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联合审查。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办公室分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办公室负责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向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工作。

第八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如下审查:

(一)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或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二)是否违反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定程序的;

(三)是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四)是否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九条  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在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说明有关情况,或征求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有关机关或单位应当在限期内予以说明或回复。

第十条  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经过初审,认为合法、适当的,在报请其分管领导签署审查意见后,移交办公室归档。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可以通知区人民政府说明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备案。

区人民政府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在十五日内向负责审查的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提出,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十五日内进行复议。

第十二条  负责审查的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认为区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不予修改的意见不当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主任会议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规范性文件被撤销的,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审查规范性文件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本办法第二条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并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第十五条  对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由办公室受理后分送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办事机构审查。

审查结果由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发现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文件有不适当情形的,可以交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发现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的文件有不适当的情形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或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在每年2月前向人大常委会报送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废止情况。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可以责令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限期报送。

对妨碍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打击报复提请审查建议人、或不按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中的违法或不适当内容进行纠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西湖区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加强与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工作联系的规定

(2009年4月28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2月28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按照《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的要求,对需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及时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系,并报送相关材料,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召开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可根据会议议题通知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汇报或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请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的事项,应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或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汇报,并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主任会议成员的询问。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每年年中应向全体区人大代表通报区情和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对区内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应适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事态状况和处置工作情况。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可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或有关委办负责人列席。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召开全区性的工作会议,应邀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有关副主任和有关委办负责人参加。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的重大活动,应邀请常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参加。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等工作时,应将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有关事项提前通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内容,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和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陪同视察,介绍情况,商讨工作。对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要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执行,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年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将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视察、调查、组织代表评议、接待和走访代表以及参加代表小组等活动中了解到的代表意见,综合整理后交由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办公室印发的文件、公报和简报,应送发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应按照《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印发的重要文件、工作计划、总结和简报,应抄送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常委会办公室等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公安分局

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的制度

(2009年8月7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28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7年2月28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执法情况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每年应对上年度办结的案件开展办案质量检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检查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反映可以向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提出办案质量检查的重点。

第四条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要认真开展办案质量检查活动。通过检查,规范执法行为,纠正执法工作中的错误,追究违法执法人员的责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健全和完善执法工作制度。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前,应邀请区人大代表参加视察或者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受邀的代表可以列席常委会会议,并提出意见。

第六条  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报告前,将各方面对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办案质量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以书面形式交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研究,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应当在报告中对上述意见作出回应。

第七条  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对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送交征求意见的报告,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应当根据修改意见对报告予以修改;确系不宜修改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的办案质量检查报告,由院长、检察长、局长向常委会会议作出报告;院长、检察长、局长因故不能作报告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副局长向常委会会议作报告。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的办案质量检查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的办案质量检查工作进行专项工作评议。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法制委员会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通过后,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研究处理。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要在六个月内将审议意见办理结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由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报告提出意见,并对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  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以及法制委员会对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印发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的意见,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可以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提请常委会对报告作出决议,交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执行,并在决议规定期限内报告执行情况;

(二)交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进一步研究后,提出处理的补充报告;

(三)退回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重新向常委会提出处理情况的报告。

补充报告、重新报告,应当在六十日内提交。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的工作,应当进一步增加透明度,对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审议意见以及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等应向社会公布,向代表通报。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通过之日起施行。

 

 

 

 

 

 

 

 

 

 

 

 

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

(2017年4月1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支持和保障代表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见,是指代表对闭会期间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代表小组活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的程序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进行询问、提出问题,被约见人予以答复或者解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区人民法院负责人、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第三条  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约见: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二)本级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代表不宜对下列事项提出约见:

(一)仅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利益的;

(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三)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事项。

   第五条  代表约见活动的组织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开展。代表约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约见申请应当主题明确,简明扼要,写明约见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根据代表约见申请的内容,及时联系协调相关机关,制定约见方案,组织安排约见;不宜安排约见的,应当在收到约见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代表作出说明。多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的,可以合并安排。根据约见内容,约见活动可以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相关工作机构有关负责人及有关新闻媒体参加。

   第七条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代表提出约见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按时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见活动的,可以委托其他相关负责人员参加或者向组织约见活动的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延期举行的申请,并说明情况,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天。

第八条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由区人大常委会或人大相关工作机构有关负责人主持。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提出约见的代表对处理情况不满意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交有关国家机关重新办理,并跟踪督办。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的办法

(2012年1月13日东西湖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2月28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保证代表认真履行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本人应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

(一)已被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为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职务的;

(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调整工作岗位,不需再担任代表职务的; 

(三)担任街道办事处(园区)领导职务的区人大代表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工作岗位的,确因工作需要的除外;

(四)同时担任上级人大代表和区人大代表职务的,确因工作需要的除外;

(五)同时担任区政协委员和区人大代表职务的,确因工作需要的除外;

(六)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务的;

(七)本人自愿辞去代表职务的。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听取原选区选民的意见和代表本人陈述,并确认情况属实,应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一)失去原选区选民信赖和支持,代表向选民述职时,选民意见较大,测评不满意率达到50%以上的;

(二)不认真履行代表职务,无特殊原因一年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

(三)犯有严重错误,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劝其辞去代表职务的,代表可以在接到劝辞通知的十五天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于接到申诉一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五条  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应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对代表的辞职进行审议,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辞职始被接受。区人大代表辞职被接受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原选区及选民,其代表资格自辞职通过之日起终止。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关于

办理议案和代表建议的工作办法

(2009年6月29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28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7年2月28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权利,做好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议案和建议的提出与审查

第二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应当使用议案专用笺书写。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四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的决议,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经表决未获通过的,转为建议。

未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转为建议。

第五条  代表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议案。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致使提出该议案的代表不足十人的,经主席团同意,大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议案时,可以把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议案并案处理;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应当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七条  代表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

第八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涉及检举、控告或者申诉的,在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时,应当提供其所知的事实依据或者线索。

第九条  涉及以下情况的,不得以建议的方式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正在审理尚未做出生效判决的案件;

(四)涉及检举、控告或者申诉的问题;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其他不适合以代表建议方式提出的事项。

第十条  代表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

 

第二章  议案和建议的交办与办理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议案和建议的内容,分别交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或者组织研究办理。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议案和建议按照内容确定具体承办单位并交其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办理程序,确保办理质量。

第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之后十五日内形成有关议案的正式文本,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后,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形式印发。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制定议案办理方案,并将办理方案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议案办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办议案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议案办理的目标和具体措施;

(三)议案办理的时限;

(四)对需要跨年度办理的议案,应当有分年度办理计划;

(五)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议案办理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办理议案时,应当向提出议案的代表通报议案办理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将议案的办理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议案办理情况向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对跨年度办理的议案,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交办机关应当在大会会议期间或者自闭会之次日起一月内交承办单位办理;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交办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次日起十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  建议涉及的问题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由交办机关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

主办单位负责办理工作,会同办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责,配合主办单位的建议办理工作。

主办单位与会同办理单位意见不一致时,由交办机关决定。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者本单位无力承办的,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次日起十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或者自行转办。

交办机关对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建议,应当在十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其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时,应当采取座谈、走访、邀请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一般应当从交办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答复的,应当书面报告交办单位,并向有关代表说明情况,但是最迟不得超过五个月;需要及时办理的代表建议,交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理期限,承办单位应当按期答复代表。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应当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答复:

(一)对所提建议已经解决或者部分解决的,明确答复代表;

(二)对所提建议已经制定办理计划的,先将计划内容答复代表,该建议事项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

(三)所提建议因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解决的,在答复时作出明确的说明。

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办理内容相应作出调整的,调整的内容和办理时间应当向有关代表作出明确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提出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分别答复每位代表;对于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可以合并办理,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建议由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共同办理的,会同办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主办单位提供办理意见,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建议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

承办单位的书面答复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督办科。

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向代表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五条  代表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不满意的,交办单位应当将代表的意见或要求交承办单位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要通过各种途径调查、了解和收集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完成后,依法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三章  议案和建议的督办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按其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议案、建议的督办工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议案、建议督办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承办单位对议案和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

承办单位可以请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或者代表,对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或者听取工作汇报;也可以请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检查。

第三十条  代表可以按有关规定采取询问、质询或者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对代表议案与建议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代表视察、评议、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区长、副区长领办代表建议制度。将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纳入区级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提高议案意见的办成率和满意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议案、建议的办理结果,进行满意度测评。积极推行议案建议内容及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要求承办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承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承办单位不重视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无领导分管、无专人负责的;

(二)承办单位对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敷衍塞责、相互推诿、逾期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承办单位对提出议案和建议的代表进行刁难、无理指责和打击报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本区各方面工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实施,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2017年4月1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和了解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要求,保障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区人大代表的作用,提高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同区人大代表的联系是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区人大代表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联系区人大代表。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区人大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区人大代表对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区人大代表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的议题及工作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听取区人大代表对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了解区人大代表对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五)了解区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等方面的情况和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听取区人大代表对履职服务保障以及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区人大代表可以通过邀请代表视察、调研、参加执法检查、走访、座谈、接待来访、参加代表小组活动、邀请列席会议以及电话、网络、寄送文件资料、信函等方式进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应当采取直接见面的方式。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建立向区人大代表通报情况制度。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活动的情况,应当通过《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东西湖人大》、网站、微信平台等形式,及时向区人大代表通报。

对区人大代表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情况通报会,向区人大代表通报情况。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建立区人大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邀请区人大代表列席,听取区人大代表的意见。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建立主任会议成员接待代表日制度。区人大代表因执行职务需要,可以在区人大常委会安排的接待代表日约见主任会议成员。区人大代表也可以约见区人大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要求约见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事先与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联系,由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协调安排。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适时召开区人大代表座谈会或走访区人大代表,听取区人大代表对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之前,组织区人大代表集中视察,也可以委托区人大代表所在代表小组组织视察,为区人大代表审议大会各项议题和提出议案、建议作准备。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对于特定问题开展调查时,应当邀请区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督办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邀请提出建议的区人大代表参加督办活动,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每年应当领衔督办2件以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每人每年应当联系区人大代表不少于3名、联系人大工作室1个;常委会驻会委员每人每年应当联系区人大代表不少于2名;常委会不驻会委员每人每年应当联系区人大代表不少于1名。

第十四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联系3至5名区人大代表。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所在区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向区人大代表介绍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听取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时,可以个别走访区人大代表或者邀请区人大代表座谈,听取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区人大代表时,听取和了解的意见和建议需要办理并答复的,可以交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转有关机关、组织处理,并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将处理情况向区人大代表反馈。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处理和接待区人大代表来信来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将处理结果向有关区人大代表反馈。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区人大代表的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驻会和在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任职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的具体联络服务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安排。不驻会且未在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任职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的具体联络服务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条  负责具体联络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情况的登记,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联系区人大代表的登记情况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办法

(2009年9月4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2月28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密切区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及要求,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

第三条  代表接待选民,要确定相对固定的接待日;代表除结合本职工作联系选民外,还要做到每半年至少有计划、有目的的开展一次走访选民的活动,同时做好活动记录。

第四条  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为:

(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重要会议或文件精神;

(二)了解社情民意,听取选民对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四)听取选民对代表履职情况的意见。

第五条  代表可根据需要联系选民,并在以下时间重点开展联系选民活动:

(一)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前后;

(二)参加执法检查、视察、代表小组活动前;

(三)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有关会议和活动前。

第六条  代表可采取多种形式联系选民,一般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通过在自己参加的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中,及时了解选民的意见、要求、呼声;

(二)参加代表视察、检查、调查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听取选民的意见;

(三)走访选民,在代表工作室接待选民,召开选民座谈会,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四)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到选区了解情况,回答选民的询问,汇报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

第七条  代表联系选民活动中,不直接处理问题,但应将选民反映的问题归纳整理后,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可将选民反映的问题形成意见和建议在审议时提出,或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代表议案和建议。

(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按选民反映问题的内容通过以下方式反映:

1.涉及区级国家机关职责范围的,可以通过提代表建议的形式反映,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转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按照《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2.涉及街道职责范围的,交所在区人大常委会街道道工作委员会转所在街道,参照《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3.涉及省市级国家机关职责范围的,可由区人大常委会或省市人大代表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

第八条  区有关承办单位应及时将代表建议处理情况反馈给代表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代表对选民普遍反映的问题,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及时将调查报告送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应高度重视代表调查报告中反映的情况,及时组织人员对代表调查报告中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解,并根据了解的情况,向代表进行反馈或将代表的调查报告和了解的情况形成建议函,按照《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审议意见书、督办函、建议函的规定》进行处理。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向代表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条  代表可以按照《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工作办法》对选民反映问题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并应及时将有关处理情况向选民反馈。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加强对选民反映问题处理情况的督办。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和各街道道工作委员会应对代表联系选民活动加强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区人大常委会街道道工作委员会应为代表联系选民提供场所。

第十二条  代表应将每次联系选民活动的具体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区人大常委会街道道工作委员会,由区人大常委会街道道工作委员会每季度汇总后,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并每半年由区人大常委会街道道工作委员会在所在街道辖区通报一次。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对代表联系选民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会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每年对代表联系选民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大代表履职细则(试行)

2017年3月22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东西湖区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履行职责、执行职务、行使职权,规范代表履职程序,进一步强化代表意识、责任意识和履职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及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相关办法和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代工委的指导下,充分履行“引导代表、组织代表、服务代表、管理代表”职责。

    第三条  代表履职是指代表的一种职务行为,是代表应尽的权力和义务,代表履职必须按照一定的方式、规范来进行。在大会期间,代表必须依法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做好会议期间各项工作;在闭会期间,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按照一定的方式、规范参加学习培训、视察、调研、工作评议,以及联系、接待选民和向选民述职等。

 

第二章  学习培训及考察

第四条  人大街工委每年按照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学习计划,结合本辖区实际,安排、组织辖区代表学习。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人大工作业务知识。

第五条  学习可采取理论学习、专题讲座、课题调研以及专题考察等形式,人大街工委每年组织代表学习不少于4次。

第六条  理论学习采取专题研讨与理论辅导相结合,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专题讲座可采取邀请上级人大领导和有关专家讲课相结合的方式;课题调研可采取代表参与和专家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专题考察可采取组织代表市内考察和外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要注重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人大街工委每年适时组织1次代表学习交流,每位代表可以根据履职情况撰写心得体会或论文。

 

第三章  知情知政、议政

第八条  人大街工委要切实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权,组织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情通报会、列席区人大常委会、旁听法院庭审、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评议和专题询问等。

第九条  代表应按要求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情通报会,全年每位代表参加会议不少于2次。人大街工委要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情通报会内容,组织辖区人大代表集中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对列席区人大常委会的代表,人大街工委提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和要求通知代表本人。代表应根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发言准备,并按要求准时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一条  人大街工委根据相关工委安排,有计划分批组织辖区代表旁听法院典型案件庭审,或专题听取法院执行工作情况。代表参加旁听庭审工作时,凭代表证参与旁听。

第十二条  人大街工委协助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做好对区政府职能部门的评议工作,根据评议方案组织辖区代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事前调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对被评议单位提出测评意见。积极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职能部门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视察、调研

第十三条  人大街工委要围绕问题导入,制定调研方案,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代表视察、调研。对视察、调研情况应进行汇总整理,最终形成视察或调研报告。每位代表在任期内应根据履职情况至少完成1篇视察或调研报告。

第十四条  代表视察主要内容: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现状,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十五条  人大街工委需将视察内容提前7天通知代表和被视察单位或部门。

第十六条  组织代表视察时,可以对视察单位或部门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并报告区人大常委会或代工委,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五章  议案、建议及督办

第十七条  人大街工委与代表小组应组织、引导代表在调研、视察、收集选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或意见。每位代表每年至少领衔提出或附议1件议案、建议、批评或意见。

第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或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或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意见,人大街工委应积极督办、协办。

第十九条  人大街工委要组织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与代表见面,代表收到议案或建议的办理回复后,应了解实际情况,并征求当地居民群众的意见,填好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人大街工委对代表不满意的办理结果要适时对办理部门提出督办意见。

第二十条  人大街工委应在议案建议办理完毕后,组织代表做好议案建议的评议工作,评议结果报区人大常委会。

 

第六章  联系和接待选民

第二十一条  人大街工委应加强代表工作室建设,做到有标牌标识、有工作制度、有活动计划,使代表工作室成为代表联系、接待选民的主要阵地。

第二十二条  代表联系选民时,要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人大各项决议决定以及政府为民排扰解难的各项举措。

第二十三条  代表联系选民可以采取听取意见、调查社情民意等方式进行,全年联系、走访、接待选民和为民办实事不少于10人(件)次。代表联系选民时不直接处理问题,但要做好联系选民的情况记录,人大街工委要把代表收集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至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四条  人大街工委要为代表走访联系选民创造条件,要有适当的场所,并相对保持固定。开展代表接待选民活动,应提前3-5天进行公示,公布代表基本情况及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定于每月第一个星期四为代表接待日,参加接待的代表须持代表证,并对接待来访选民情况在《东西湖区人大代表履职手册》上登记,来访人员对反映记载的事项也应在《东西湖区人大代表履职手册》上签字确认,以规范工作。

 

第七章  履职记载及宣传

第二十六条  为记载代表履职事迹,反映代表履职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向每位代表发放《东西湖区人大代表履职手册》。

第二十七条  《东西湖区人大代表履职手册》记载的内容,包括提出议案和建议、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开展代表视察、参加专题调研以及为选区和选民办实事等履职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东西湖区人大代表履职手册》平时由代表本人记载,每年底,经人大街工委考核后,加盖印章确认。

第二十九条  人大街工委将人大代表履职情况通过召开选民代表座谈会、选区公示等形式,向辖区选民通报。

第三十条  加强对代表履职业绩和履职事迹的宣传报道工作,人大街工委要在届内对本组代表以多种形式加以宣传报道。

 

第八章  述职评议及规范

第三十一条  人大街工委应组织代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回答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并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代表在每届任期内,要回原选区向选民述职至少1次,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第三十三条  代表述职内容: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审议议案和各项工作报告,以及提出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情况;

(三)参加闭会期间各项履职工作(活动)情况;

(四)联系接待选民,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为群众办实事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人大街工委应制定代表述职评议工作安排,明确年度述职评议对象、述职时间、参评人员、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接受述职评议的代表,须写出书面述职报告,印发参评选民,在选区述职并接受选民评议。

第三十六条  人大街工委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和闭会期间各项履职工作(活动)进行管理考核。人大街工委应做好每位代表各项履职工作(活动)的记录,履职记录作为代表履职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人大街工委根据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选民评议意见和履职记录撰写综合评价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及时反馈给代表本人。

第三十八条  人大街工委在组织代表参加各项履职工作(活动)时,应提前通知代表,代表应按要求参加各项履职工作(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如确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向人大街工委主任请假。

第三十九条  当代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人大街工委应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一)因工作变动,失去原代表性或失去代表工作职责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执行代表职务的;

(三)无特殊原因,3不参加代表履职工作(活动)的(或未按要求履行职务的);

(四)代表述职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低于50%的,或人大街工委年度综合评定累计2次评定不称职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会议制度

(2017年3月22日东西湖区十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会议制度》和《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会议(以下简称主任办公会会议)制度。

第二条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办公会会议研究安排区人大常委会阶段性工作和机关重要工作,落实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有关重点工作的协调和沟通,为开好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做准备。

第三条  主任办公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一名常委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会议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四条  区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五条  主任办公会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需要临时召开的,召开时间由召集人决定。

第六条  主任办公会会议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二)通报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情况;

(三)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讨论研究常委会阶段性的日常工作;

(四)研究区人大常委会机关重要工作;

(五)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七条  主任办公会会议的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收集,报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八条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第九条  主任办公会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负责会议记录。根据实际情况,编发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十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

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年9月4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2月28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基层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和规范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工委)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共武汉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武发〔2006〕4号)、《中共武汉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决定》(武发〔2015〕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的派出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第三条 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三人。其中主任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兼任;委员在本代表小组内的区人大代表中产生。街道工委下设办公室(挂牌于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人,并配备1名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委员由街道工委提名,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街道工委办公室主任及工作人员人选由街道工委确定。

第五条  街道工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

(二)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和部署,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围绕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围绕本区域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组织本代表小组代表开展视察、检查、调查等活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促进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并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开展人大工作的情况和其它重大事项;

(四)组织开展代表学习培训活动;

(五)协助代表联系选民,了解民意,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收集代表建议,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

(六)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条件,维护代表权益,帮助代表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七)检查和督促代表小组代表提出的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

(八)为代表建立代表工作档案,及时了解和掌握代表活动情况,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评选优秀人大代表,宣传代表履职先进事迹;

(九)在区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选举指导组,完成区域内代表选举工作;

(十)完成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条 街道工委可以结合职责和实际,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促进街道道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七条 街道工委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召集,特殊情况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街道道及其工作部门、驻辖区内政府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本代表小组的区人大代表列席。

第八条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街道工委的综合协调工作,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街道工委的代表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2009年9月29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7年2月20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办公室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综合办事机构,在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领导下工作,对常委会和主任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办公室要按照团结、勤奋、务实、严谨的工作要求抓好机关作风建设。

第四条  办公室应坚持重大问题及时向常委会主任和分管副主任请示汇报。需要向主任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请示的问题,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及时汇报。

第五条  办公室下设秘书科(督查科)、调研科、行政科、代表人事任免科。办公室主任主持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常委会主任和分管副主任汇报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种会议和有关大型活动的筹备组织和会务服务工作。

(二)为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提供法律、政策依据和综合性参考资料,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三)办理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主任办公会交办的事项,督办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的事项。

(四)起草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种文件、综合性材料及领导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稿。负责文书处理、机要、档案和文印等文秘工作。

(五)协调内外关系,安排好常委会领导及机关的活动,使机关各部门、各科室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六)在主任会议前,向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收集整理议题和意见,提出议程(草案),报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决定。

(七)会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检查、评议等工作

(八)办理省、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工作。

(九)会同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出席市人代会东西湖代表团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十)负责宣传报道和调研工作,收集和整理人大信息,编辑印发《常委会公报》《人民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东西湖人大》等。

(十一)负责常委会机关行政管理事务。

(十二)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十三)负责常委会机关各项制度的落实、检查等工作。

(十四)协助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十五)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办公室各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日常工作。遇有重要会议或活动时,应在办公室主任的指挥下,打破科室界限,团结协作,为会议或活动的圆满完成提供后勤保证和工作服务。

第八条 办公室每周召开一次主任碰头会,布置办公室每周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工作人员会议,总结本月工作的完成情况,明确下个月各科室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如有必要,可邀请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参加。

第九条  办公室应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和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使机关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十条  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办公室在工作中应加强与区人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协调和沟通,共同做好人大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调研工作办法

(2009年9月29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7年2月20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常委会调研工作,提高调研工作效率,保证调研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调查研究的重点内容是:

(一)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路线、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三)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的情况;

(四)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

(五)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三条  调查研究要坚持实事求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寻求对策,为人大常委会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督提供依据。

第四条  调查研究的形式主要包括听取汇报、座谈、走访、实地考察以及查阅有关材料等。调研过程中,要轻车从简、注重实效、掌握实情。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的调研活动,可以邀请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人员以及有关专家或者组织参加。

第六条  对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中的专项工作的调研活动,由对口联系工作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调研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调研。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的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要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调研,将调研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八条  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的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由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调研,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调研情况并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调研报告。

第九条  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将有关调研报告转作常委会的工作建议函,印发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十条  区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要为市、区人大代表在本行政区域的调研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常委会调研工作的综合协调,每年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常委会调研工作意见。

区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开展专项调研活动。

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应围绕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民主建设情况,组织本区域内的人大代表开展调研活动。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每年底,组织有关专家对各专门(工作)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工作者撰写的调研文章进行评比,编印调研文集,对获奖调研文章的作者予以通报,并将调研成果作为对街道工委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区人大代表履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年3月22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受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其工作情况的汇报。

专门委员会之间,专门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之间在工作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协调。协调不一致的,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各有关方面应当支持和配合。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时候,该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物质、时间保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宣传、实施情况,并就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三)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四)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并提出报告或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 

  (五)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六)对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报告提出初审意见或者调查报告;

  (七)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建议。承担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在常务委员会审议该报告后,对有关单位的改进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其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整改报告;

  (九)专题评议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工作;   

(十)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议案的决定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一)审查区人民政府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规章,并提出审查意见;   

  (十二)办理或参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交办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集意见工作;   

  (十三)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对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或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全区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级财政决算,以及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报告进行审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方式是:

  (一)举行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有关工作汇报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调查、视察、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对特定问题的调查,提出意见;   

  (四)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或报告;

  (五)联系代表,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六)联系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了解情况。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时候,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专门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务,按时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必须请假。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日期、议题一般提前五天通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同时送交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议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对政府规章的纠正意见,确定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讨论其他重要问题,须举行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作出决定和表决事项,须经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方式由专门委员会会议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家列席会议;也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以本委员会名义向有关部门印发通知和信函,视察、检查、调查方案和报告,意见和建议,信息资料,工作计划、安排等文件。

专门委员会文件,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建立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负责处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制定本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办法。

 

 


 

 

 

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年9月29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7年2月20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发挥法制委员会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制委员会是区人大民代表大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受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领导。

第三条  法制委员会的工作,必须以宪法、法律、法规为准则,其委员应努力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推进我区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第四条 法制委员会的工作范围是联系、研究和办理人大工作中有关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民政、政府法制、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残联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法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常委会拟听取和审议的有关审判、检察、公安、司法、民政等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前收集意见,提出建议,为常委会审议提供依据,并受常委会委托,对有关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书和督办函等跟踪督促检查;

(二)根据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的安排,拟定执法检查方案,负责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并在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受常委会委托,对执法检查报告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对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书面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经分管主任同意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四)加强与对口联系单位的联系,相互交流重要情况、信息和意见,了解、掌握对口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执法情况;

(五)督促办理涉及法制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及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加强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并邀请其参加调查、检查等工作;

(七)研究处理涉及有关对口联系单位的来信来访;

(八)办理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分管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联系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开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 法制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区人大代表,由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主持法制委员会日常工作,专委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汇报工作。

第七条  专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认为必要,可邀请“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区人大代表参加。

专委会会议研究下列事项:

(一)讨论通过年度工作要点安排及总结;

(二)有关执法检查、评议和司法监督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其他有关本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在每次会前,将拟讨论的主要议题的文字材料送专委会组成人员研究。

第八条  法制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议事制度,过半数成员出席方能举行。在审议、讨论有关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议决事项,须经专委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法制委员会在工作中应积极与常委会各专委、工作机构沟通情况,加强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兄弟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内务司法工委的信息交流。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年3月22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的工作活动,加强制度建设,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人大财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经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性工作机构,受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委会领导,日常工作受主任会议及常委会分管领导指导。

第三条  财经委员会工作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党对经济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财经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有关财经方面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二)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财经方面的议案;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及时组织审议,并按规定要求提出报告;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办理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关于议案的决定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检查财经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督促区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研究提出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检查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五)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听取和审议全区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初步审查下一年度计划草案,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半年执行情况及国民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向常委会报告;听取和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以及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审议经济工作的重大事项,对计划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听取工作汇报,提出审议意见;

  (六)加强区级预算监督。听取和审议本年度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初步审查下一年度区级预算草案,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初步审查区级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初步审查区级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督促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深化预算编制改革和完善预算支出制度;听取区级预算半年执行情况的汇报,必要时向常委会报告;

  (七)督促区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同级审”和专项审计工作,听取和审议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受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听取区政府及有关重点部门单位关于上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汇报;

  (八)听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财经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或调研,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九)开展财经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理或参与办理全国人大、省人大、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集意见工作;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财经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  财经委员会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经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可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能举行。

  凡需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的重大问题以及财经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应当召开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集体议决,议决结果以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由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财经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活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提前向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请假。对全年连续3次或累计5次,不能参加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委员,委员会将按程序予以通报或向常委会提出调整的建议。

  提交财经委员会审议的文件,应当提前印发全体组成人员。

  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须作会议记录。

第七条  财经委员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有关人员参加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第八条  财经委员会可以委员会名义向有关部门印发通知和信函,会议纪要,视察、检查、调查方案和报告,意见和建议,信息资料,工作计划、安排等文件。

第九条  建立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联系制度,相互交流财经方面的重要情况、信息及意见。

第十条  加强与兄弟城区人大财经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结合工作需要开展学习考察活动。

第十一条  调查研究是财经委员会的基本工作方法。委员会每年初根据年度工作要点,确定若干调研课题组织调查研究,并及时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代表通报调查研究的成果。财经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按照委员会的部署进行调查研究外,还可根据常委会和委员会当年的工作要点自行选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第十二条  财经委员会每年将根据工作需要,运用多种方式对组成人员、相关部门财经工作人员以及预算审查专家库成员进行培训,提高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的整体水平。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

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年9月29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1年4月12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七次主任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7年2月20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代工委”)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代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领导下工作,对常委会和主任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代工委由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主持工委日常工作,工委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同志和区人大代表参加。

第四条 代工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审议、讨论有关议题时,按全体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五条  代工委对口联系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代表工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议案、建议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人事任免工作)、区人民法院(人事任免工作)、区人民检察院(人事任免工作)。

第六条  代工委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区人大代表和辖区的省、市人大代表的理论政策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工作。

(二)负责区人大代表和辖区的省、市人大代表的联系服务工作,组织他们开展代表活动,总结、推广代表工作经验。

(三)加强与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指导人大街道工委的代表工作,听取和征求人大街道工委对开展代表活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定期通报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工作情况和代表履职情况。

(四)接待处理区人大代表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代表义务等方面的来信来访。

(五)接受区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的市、区人大代表的控告,听取被指控代表的申诉意见,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区人大常委会议汇报。

(六)了解、掌握区人大代表的异动情况和选民对代表的意见,为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作好审查前的准备工作。

(七)做好与辖区的省、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协助省、市人大代表就地开展视察、检查活动和出席市人代会的组织联络服务工作。

(八)负责组织协调区人大常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和指导区人大代表的补选、另选工作。

(九)收集、整理议案和建议;督促“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办理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协调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共同做好督办工作,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督办情况。

(十)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人事任免的各项具体工作,负责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进行了解。

(十一)负责本工委的工作计划、总结材料、调查报告、汇报材料、情况简报、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文章以及代表联络、人事任免等文书的起草工作。

(十二)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会议组织和文件起草工作。

(十三)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代工委在工作中应积极与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沟通情况,加强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和人事任免委员会、兄弟区人大常委会及外地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机构的纵横向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工委工作。

第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

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年9月29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1年4月12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七次主任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7年2月20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科文卫工委)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科文卫工委为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领导下工作,对常委会和主任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教科文工委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积极推动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区域内遵守和执行,促进教科文卫事业发展。

第四条  教科文卫工委的工作范围是联系教育、科学、文体广电旅游、卫生计生、档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民宗侨外等方面工作。

第五条 教科文卫工委主要职责:

一)调查了解掌握宪法以及有关教科文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决定、决议在我区的贯彻执行情况;必要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和报告。

(二)加强同区人民政府对口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了解执法情况和工作动态,为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区域内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问题,提供资料和依据。必要时,直接听取上述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关于教科文卫等方面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建议议题,做好视察、调查、检查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并承担审议意见书的起草及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工作。

(四)参与常委会组织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并承担涉及教科文卫方面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的建议议题的提出、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制定及执法检查报告的起草和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

(五)围绕教科文卫方面开展调查研究,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和部署,拟订本工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督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办理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人大议案及代表建议。

(七)承办与教科文卫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征集意见,做好教科文卫等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八)负责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联系,接受指导,汇报重要工作,完成交办任务。开展同外区人大教科文卫工委的横向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结合工作需要开展学习考察活动。

(九)对区人民政府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提前就有关教科文卫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调研,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或相关专(工)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承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教科文卫工委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研究教科文卫工委工作,讨论提请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和教科文卫重要工作。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工委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决议事项,须经工委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教科文卫工委的基本工作方式是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或报告,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工委组成人员参加同本工委相关的专题调查研究和专项检查活动,可通知区政府有关部门专题汇报,回答提出的问题,陪同视察工作,报送有关资料和报告。

第八条  教科文卫工委不干预区政府有关部门日常工作,不直接决定和处理问题。

第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

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年9月29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7年2月20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城环工委”)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城环工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领导下工作,对常委会和主任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城环工委由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主持工委日常工作。委员参与工委全面工作。

第四条 城环工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审议、讨论有关问题时,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五条  城环工委对口联系区人民政府的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国土、环保等部门

第六条  城环工委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调查掌握宪法以及有关城建、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我区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调查掌握上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和区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在我区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向常委会提出有关城建、环保方面议案的建议。

(四)拟定有关城建、环保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

(五)参与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城建、环保方面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并承担执法检查的筹备和组织、检查方案及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

(六)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城建、环保方面的视察、检查的筹备和组织工作,以及工作简报的编写。

(七)负责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关于城建、环保方面专项工作报告的意见收集汇总和修改意见的起草,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起草报告机关关于审议意见处理报告的意见草案,以及会后跟踪监督。

(八)负责起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城建、环保方面的督办函草案。

(九)负责承办与城建、环保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征集意见工作。

(十)办理城建、环保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十一)做好有关城建、环保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十二)围绕城建、环保方面的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十三)督促“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城建、环保方面的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

(十四)加强同区人民政府对口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五)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城环工委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不定期举行,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同志和区人大代表参加。

为保证工委全体会议质量,在每次会前,将拟讨论的主要议题的文字材料提前10天送达委员。

第八条  城环工委的工作,必须以宪法、法律、法规为准则,委员应努力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推进我区城建环保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城环工委在工作中应积极与各专工委沟通情况,加强同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兄弟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城工委的信息交流,不断充实、完善工委工作内容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年3月22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工委”)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农工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及主任会议领导下工作,对常委会和主任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农工委由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主持工委日常工作,委员参与工委全面工作。

第四条 农工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审议、讨论有关问题时,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五条  农工委对口联系区农业委员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区供销合作联社、区农业科学研究所等部门。

第六条  农工委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调查掌握宪法以及有关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我区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调查掌握上级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在我区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向常委会提出有关涉农方面议案的建议。

(四)拟定有关涉农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

(五)参与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涉农方面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并承担执法检查的筹备和组织、检查方案及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

(六)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涉农方面的视察、检查的筹备和组织工作,以及工作简报的编写。

(七)负责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关于涉农方面专项工作报告的意见收集汇总和修改意见的起草,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起草报告机关关于审议意见处理报告的意见草案,以及会后跟踪监督。

(八)负责起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涉农方面的督办函草案。

(九)负责承办与“三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征集意见工作。

(十)办理涉农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十一)做好有关涉农方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十二)围绕涉农方面的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十三)督促“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涉农方面的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

(十四)加强同区人民政府对口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五)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农工委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不定期举行,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同志和区人大代表参加。

为保证工委全体会议质量,在每次会前,将拟讨论的主要议题的文字材料提前十天送达委员。

第八条  农工委的工作必须以宪法、法律、法规为准则,委员应努力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推进我区“三农”事业发展。

第九条 农工委在工作中应积极与区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沟通情况,加强同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兄弟区人大常委会农工委的信息交流,不断充实完善工委工作内容。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办法

(2009年9月29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1年4月12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七次主任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7年2月28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规范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湖北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贯彻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上述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区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的意见、建议、申诉;

(五)依法应当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下设信访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和办理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负责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当事人。

区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对涉及对口联系部门的信访件进行处理和督办。

第四条  坚持信访办公室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协调重大、疑难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提高信访工作效能。

第五条  信访办公室受理信访事项,应当逐件次予以登记。对不属于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负责受理的有关机关提出。

第六条  常委会处理信访事项的方式和原则:

(一)对一般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交责任归属机关办理;对重要信访件,呈常委会有关领导批示后再行办理,或交责任归属机关办理。

(二)对人民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司法案件,按照交办、催办、督办、不自办的原则转交有关司法机关办理。

(三)各级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由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接访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信访办公室对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办理或转办并报告办理结果。

第八条  信访办公室应当每季度对信访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报常委会分管领导。每年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一次信访工作情况。

第九条  区有关责任单位对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按时限要求将办理结果回告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

第十条  信访办公室在接待来访时,应当热情礼貌,耐心听取信访人的陈述,认真做好记录,主动提供有关信访事项的法律政策咨询,并依此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信访办公室适时安排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直接接待群众来访。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管理制度

2011年4月12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7年2月20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修订)

 

一、公文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机关公文办理、管理质量,根据有关公文处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的公文处理是指自制公文和收来文件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互相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统一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二章  发文办理

第四条  发文办理是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登记编号、打印、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五条  本机关公文类别包括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文件(简称党组文件)、区人大常委会文件(简称常委会文件)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简称办公室文件)、常委会公报、会议纪要、通知、简报、公函等。

第六条  草拟。党组文件由党组指定专人或由办公室起草;涉及会议决定事项和一般综合性的文件由办公室起草;涉及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有关工作内容的,由有关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起草。

第七条  审核、签发。起草的文稿由起草部门的负责人核搞,办公室起草的文稿由办公室主任或由办公室主任授权他人核稿,再由秘书科或起草人按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稿和签发手续。党组文件由党组书记或由书记授权党组副书记审稿签发;常委会文件、公报由常委会主任或常委会主任主任授权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签发;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审稿签发。审批人应签署明确的意见。

涉及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内容,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名义印发的文稿,先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初核,再由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复核,报常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可报请常委会分管该专(工)委、办事机构的副主任签发。

各专门委员会以本委员会名义印发的有关文件,按照《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机关所有公文,按照本制度第七条完成审核、签发程序后,方能由有关承办人员打印、装订、分发。成文后,有关承办人员将正式文件一式三份,连同底稿首页纸、付印正式稿以及其他有关附件送交档案室存档,文档电子版以保密安全的方式移交至档案管理人员。

 

第三章  收文办理

第九条  收文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十条  收文由机要员统一签收,公文拆封后,应当将办件和阅件分开,并将办件和重要阅件的公文逐项登记清楚。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以及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或传阅的公文,及时送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并交由有关人员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机关负责人审批有关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并签署日期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并签署日期表示已阅知。对机关领导审批过的公文,机要员登记后应当及时交有关工委和科室办理。

第十二条  负责承办的部门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

 

第四章  公文管理

第十三条  公文由机要员统一管理,包括公文收发、登记、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十四条  对收来文件的传阅应当及时、迅速、安全,保证文件的实效性和可利用性。自制公文应由秘书科统一登记、用印。

第十五条  对于“三密”文件要妥善保管,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着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第十六条  “三密”文件的收发、传递应由专人负责,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办公室机要员应当对本机关形成和收到的公文进行清理,对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进行鉴别并予以销毁。严禁将应当销毁的公文当作废品出售。“三密”文件阅完后及时退还区保密局。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

 

第五章  归档制度

第十九条  机关档案室负责本机关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等文书立卷工作和案卷的接收移交工作。

第二十条  归档范围。本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公文、电报、簿册、图表、录音、录象、照片等。凡能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均属归档范围。

第二十一条  归档时间。文书档案第二年度完成,科技声像档案在工程项目、活动之后随时归档。

归档文书资料由办公室档案人员及时集中,妥为保存,定期整理交机要档案室立卷。主要几类公文送交的时限:自制公文和有关活动资料、在印发后的三日以内;会议记录在会议结束后的一周以内;与人大工作和本机关事务有关的会议资料在使用完后一周以内;日常工作中积累形成的,需要归档备查的资料应在每年年终一并交档案室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  案卷质量应符合《武汉市机关档案室业务建设暂行规定》的要求,卷内文字严禁使用“三笔”即铅笔、红笔、圆珠笔。

第二十三条  查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注销和检查手续,当面点清,如发现差错,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重要档案或会计档案需分管领导同意,方能查阅。

卷内文字严禁涂改、勾划、抽页、拆毁、剪裁、增删。

第二十四条  搞好库房管理,档案员要定期对库内档案检查清理。做到防盗、防光、防火、防虫、防霉,保护档案安全。

 

二、印章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印章为:区人大常委会公章、常委会党组公章、常委会办公室公章(含钢印)、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公章、区人大代表联络服务中心公章、机关党支部公章、机关总支部公章、财务印鉴以及常委会主任工作用私章。

二、上述印章根据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和方便工作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常委会、党组、办公室公章以及办公室钢印公章、区人大代表联络服务中心公章由常委会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常委会主任工作用私章由办公室代表人事任免科保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公章由各专(工)委自行管理。机关党支部公章、机关党总支公章由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党务工作的人员保管。财务印鉴由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人员保管。

三、机关制发文件用章,根据机关公文处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机关因工作需要,对外联系需用公章的,实行分级报审制度。需用常委会公章的、须经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同意。需用常委会党组公章的,须经常委会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同意。需用办公室公章的,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专项报告、请示需加盖办公室公章的,须经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同意。需用工委公章的,须经工委主任同意。需用机关支部或总支公章的,须经机关支部书记或总支书记同意。

五、在使用时,实行登记备查制度。用于机关常规性公务时,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印章。私自移交他人使用和为他人出具证明的,一经发现,不仅责任自负并作出严肃处理。

 

三、网络管理制度

根据东西湖区信息化网络建设及安全规划,为保证机关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机关内部信息网络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网络服务器由办公室调研科与政务网络中心联系后,由区电子政务网络中心统一安装配置,以便统一规划域名。

三、每台电脑不得在网上下载、传播或使用黑客工具。

四、机关内部需要公开发布的文件信息资料需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查批准,并要符合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

五、不得在电子公告牌、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和机关内不宜对外公布的内容。

六、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和抄送国家秘密和机关内部不宜对外公开的工作信息。

七、保存有机关内部文件资料信息的联网单机不得随意交于外来人使用,如有需要,需经主管领导同意。

八、机关单机因业务需要上网时,该单机应无密级文件和内部文件、资料,以防止泄密和黑客攻击,原则上做到不“一机两用”,并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九、本制度未涉及的管理内容遵照国家安全、公安、保密部门等有关部门关于网络有关规定制度执行。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公用支出管理制度

(2015年7月6日东西湖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7年5月4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武汉市贯彻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内部财务管理,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合理控制费用支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所有支出项目必须是经过批复的预算安排的内容,无预算不得开支,以确保单位预算执行的刚性。

第三条 突发性、临时性无预算而又必须支出的项目必须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有资金来源的,支出的同时向区预算主管部门报告;无资金来源的,需经过部门预算追加程序,上级预算管理部门批复后,才能开支。

第四条  公用支出的一般流程

一、事前审批流程。所有支出发生前都必须填写《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日常开支事前审批单》(附件1)。机关支出(包括日常费用和专项支出)额度在3000元以下,由办公室分管财务领导审批;额度为3000-10000元,由办公室主任审批;额度在10000元以上的,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授权办公室主任审批。《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日常开支事前审批单》及其他专项审批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并入账。

二、票据报销审批流程。

1、报销人整理报销单据并填写对应《费用报销单》。各经手人必须自行在网上查询票据真伪,并附上票据真伪的相关证明,确保支出票据的真实有效;

2、相关人员签字证明业务真实性;

3、办公室财务人员审核业务范围、标准及票据。

4、办公室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5、到办公室出纳处报销。

第五条  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市内公务出行有关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资产购置费等支出按照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流程要求执行。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后勤事务管理制度

2011年4月12日东西湖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7年2月20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修订)

 

为了加强区人大机关后勤事务管理,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根据区人大机关工作的实际,制定车辆、安全、考勤、环卫等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制度

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严格执行派车制度。机要通信车主要用于专项的机要通信公务活动。

下列情形可使用应急用车:

(一)应急事件处置。包括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公共突发性事件的处置;

(二)区级对口帮扶和支援工作。包括到对口帮扶及支援单位开展帮扶和支援工作,以及对口帮扶及支援单位来区对接帮扶和支援事宜。

(三)承办区党代会、区委全会、区人代会、区政协会等全区性重要会议和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安排的紧急会议会务工作;

(四)区级领导前往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等参加重要会议;

(五)区级领导到区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吴家山街、慈惠街、长青街、径河街)以外,武汉市行政区划内开展的调研、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

(六)区级领导到武汉市以外的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公务活动,往返机场、车站(包括长途汽车站)、码头的接送;

(七)重大招商引资等商务接待活动;

(八)公务接待活动。包括接待或陪同中央和国家机关、省、市领导及其部门到我区开展视察、督查、检查、巡视、调研、召开现场会、报告会等相关的公务活动和重要公务接待;

三、严格实行派车单制度,由行政科根据需要统一派车,必须注明用车部门、用车人、去向及用车事由。驾驶员根据派车单方能出车,出车后应及时做好出行往返时间记录。

四、车辆夜间原则上入库停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入库的,应事先告知行政科。

五、未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驾驶员不准在内部串换开车,不准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六、车辆的维修、养护必须在政府采购定点单位进行,否则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车辆维修计划由车队队长负责审核,行政科负责审批。

七、车辆保险的购买,按照同险种、同保额标准,购买费用最低的原则,向政府采购定点的各保险公司询价,询价后由车队队长提出具体意见报行政科复核,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统一办理。

八、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由驾驶员持油卡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若发现有持油卡为外单位车辆加油的等违规行为,对当事驾驶员要严肃处理。

九、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认真专研业务,经常保养和清洗车辆,保证车辆良好性能和车身整洁,严禁酒后驾车,保证安全驾驶。

十、驾驶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厉行节约,坚守工作岗位,服从调度。上班若无出车任务,应在办公室学习或休息,不得随意外出,不得打牌赌博。

十一、在机关重大会议和重要活动期间,车辆由行政科统一安排调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

一、机关大楼安全工作由办公室管理,行政科负责承办这项工作。

二、机关实行日常值班和公休日、节假日排班制度。值班和排班由办公室行政科根据当时的情况对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排定。加强对专职值班人员、保安人员的日常管理。

三、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服从统筹安排,认真负责做好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坚守岗位,按时交接班,作好当班记录,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对各种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和反映。

四、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增强安全保卫意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关人员不得随便出入重要部位(机要室、档案室、财务室)的办公室。“三秘”文件应在下班前交机要(档案)室,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到他人办公室内翻阅文件,使用计算机等;在离开办公室时随手关灯、门窗、计算机和空调等用电设备,关闭电源设备和设施;会议室等公共场所,通讯员和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安全设施情况;财务室存放的现金不得超过有关规定的限额;个人的贵重物品和现金不要存放在办公室。

五、禁止在办公室使用规定之外的大功率电器;禁止在办公室留他人住宿。

六、门卫人员和保安人员要坚守岗位,做好外来人员的咨询工作,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大楼。

七、对不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因人为原因发生秘件丢失和公物损失等问题的,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考勤管理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勤由办公室管理,行政科具体负责。   

二、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在上班时间确因事需短期外出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有关领导报告。其中委、办负责人以上的领导外出要告知办公室秘书科。

三、因事不能出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履行书面审批手续。其中,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的由办公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含1天)至3天的由常委会分管的副主任批准;各委、办负责人请假由分管副主任批准;副主任请假由主任批准。

四、因病不能出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有医院病休证明的,应将病休条统一交办公室行政科备案,并由其将情况向有关领导通报批准后方能休息;无医院病休证明,确因病需请假的,按上述因事请假的审批原则办理审批手续。

五、参加本机关以外的会议、参观、学习等公务活动,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经有关领导同意。公务活动中,涉及到人大工作和本机关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回后应及时汇报、研究和传达。

六、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最多不超过二次,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四、环卫管理制度

一、机关环境卫生工作由办公室管理,行政科具体负责。

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增强搞好环境卫生的意识,养成良好习惯,不随地吐痰和乱扔废弃物,经常保持室内的整洁和公共场所的清洁。

三、坚持周末和节假日前卫生大扫除和义务劳动的制度,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四、实行卫生包干责任制。各办公室由各委、办、科负责,主要责任人为各委、办、科负责人。公共部位(厕所、楼道、走道、楼梯、栏杆、室外)卫生由专职清洁工负责,每天清理一次,每周彻底清理一次;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及会议室由通讯员负责清扫,并负责下班后门、水、电、门窗、空调的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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