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RAL SITUATION OF NPC
(2017年4月1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支持和保障代表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见,是指代表对闭会期间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代表小组活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的程序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进行询问、提出问题,被约见人予以答复或者解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区人民法院负责人、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第三条 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约见: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二)本级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代表不宜对下列事项提出约见:
(一)仅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利益的;
(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三)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事项。
第五条 代表约见活动的组织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开展。代表约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约见申请应当主题明确,简明扼要,写明约见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根据代表约见申请的内容,及时联系协调相关机关,制定约见方案,组织安排约见;不宜安排约见的,应当在收到约见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代表作出说明。多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的,可以合并安排。根据约见内容,约见活动可以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相关工作机构有关负责人及有关新闻媒体参加。
第七条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代表提出约见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按时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见活动的,可以委托其他相关负责人员参加或者向组织约见活动的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延期举行的申请,并说明情况,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天。
第八条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由区人大常委会或人大相关工作机构有关负责人主持。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提出约见的代表对处理情况不满意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交有关国家机关重新办理,并跟踪督办。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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